营业税已经改成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不可免征增值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避孕药品和用具、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没有技术转让的收入项目。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