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车辆一般是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直接由交警大队保管,车辆如因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法院是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其中扣押车辆分为交通违规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院进行查封和扣押车辆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