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的,起诉状中应当写明以下内容:原告自己与被告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等。

按照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就会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