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监护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人,也不存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成员,姑姑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就可以在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担任,不需要特意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则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