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调查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事务、开支;决定是否营业;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