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虚假广告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单个消费者遭受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致使多个消费者遭受累计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以预防、控制突发事件名义欺骗多人且非法获利3万元以上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