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否予以变更由司法机关决定。对被依法羁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进行必要性审查后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或公检法机关发现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以及所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届满的,该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经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