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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