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其他方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