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吸收合并的,清算不是必经程序。清算组是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而成立的,吸收合并后由现在吸收合并以后的公司概括的继承债权债务,这样还是不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