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条件:
1、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3、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