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通过分立决议后即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对股东会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