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不可以设执行董事。国有独资公司应设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