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下列标准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才立案:
1、对救被绑架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绑架的儿童的;
2、利用职务之便对绑架者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存在其他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三十二)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