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量刑有以下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流失,并且后果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的主体是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而并非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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