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犯的客体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存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