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购的公司一般不需要注销。但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