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为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等挪用公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