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有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相关行为的,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资助”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