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有如下法律风险:1、代持协议约定不完善的,可能会影响其主张相关权利;
2、因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未记载其姓名,在主张股权时,一般不会得到支持;3、隐名股东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三、关于股权确认(共8条)第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