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来担当此任。设立合伙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有限合伙人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