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能: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等;4、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5、人民法院授予的其他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