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有: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
2、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