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