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合同、章程,股东会决议文件,最近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