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公司营业执照,其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并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民法典》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