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丢失注销可以先去地市级以上的报纸刊登《遗失声明》,携带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自己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