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副本补办如下: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携带办理营业执照的资料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工商部门审核后认为符合补领条件的,依法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副本的补领手续。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