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将除以下外的人列为竞业限制人员:
1、高层管理者,掌握大量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技术秘密;3、高级营销人员,掌握大量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
5、重要信息员,掌握各种调研数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