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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优先受偿权顺序
作者:luoluobaike
2024-10-15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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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顺序是:(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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