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优先受偿权顺序

作者:luoluobaike2024-10-15 21:2192
优先受偿权顺序是: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