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四十五天后,如果是简易注销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简易注销的公告期为四十五天。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