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的,积极准备证据,也可以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撤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的,通常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委托代理人准备应对仲裁或者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