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除赔偿等案件外,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的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