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撬门不属于犯罪预备,而属于犯罪未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客观条件影响而没有成功,这种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一篇:减刑的限度与幅度是怎样的
下一篇:减刑的限度与幅度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