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多能减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最多能减一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最多能减一年六个月。这些年限的规定是根据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的表现得来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