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释放后不需要受监管。减刑释放就是指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即恢复自由,不用专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