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雇员对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单纯的提供劳务后雇主支付报酬;承揽人与定作人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工作,承揽方提供工作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