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权利,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就属于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体现,所以不能参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