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即为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但规定了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若在该期限内没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节的,即不再适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为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处以的终身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