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的刑事申诉包括不服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不服高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高院认为需直接处理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