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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抢夺罪的加重情节

作者:bibi77772024-10-15 13:5025
抢夺罪的加重情节为: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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