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当事人的权利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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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回避。3、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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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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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