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处理办法:
1、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2、对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五日前向法院起诉;3、法院经认定,对于非法剥夺他人选举权的个人或单位,应由相关单位处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五十八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