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作者:wshiuu2024-10-15 12:374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单独或者合谋,持有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的股份,且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违背相关规定买卖证券,通过公开作出评价、预测而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利,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