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的法律后果: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属于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