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的诉讼制度。民事抗诉与刑事抗诉不同,前者仅可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后者还可以引起第二审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