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能异地传唤,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后,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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