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贪污贿赂罪是概括性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