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供述同种罪行的是否成立余罪自首

作者:lvdong9992024-10-15 00:2153
供述同种罪行的成立余罪自首。根据法律规定,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均构成不同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