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和留置不可以同时使用。留置指的是留置盘问,即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